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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豭之猪是什么意思(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何为“寄豭”?秦始皇的苦衷有谁能够理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0 08:54:49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秦始皇会稽刻石的内容: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其义为:丈夫如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关系,就像跑到不属于自己的圈里的公猪一样,这种人杀死他是不承担责任的。秦始皇这样严酷法律多少有点让人不得其解,如此痛恨奸夫,其中必有隐情。关于其中的秘密我们后面会再作交代,下面我们先对“寄豭”做出解释,以解决大家对“寄豭”的疑惑。

秦始皇

“寄豭”之意的发展演变

“寄豭”为寄放在别人家的公猪,且为传种的公猪。“豭”字《说文》曰:“豭,牡豕也,从豕,叚声。”《广雅·释兽》:“豭,雄也。”

远古之时,当我们祖先的畜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时,人们便想办法为牲畜催肥长膘以供生活之需,发现“去势”之法非常有效,所谓“去势”就是今天所谓的阉割。“豶”“羠”“騬”“犗”“猗”指的就是被阉割了的猪、羊、马、牛、犬。那么,去势的公猪就是“豶”,民间只有少数公猪存留以作配种之用。这种存留的公猪就是为各家发情的母猪作配种之用,这种公猪就被称为“寄豭”。

后来,“豭”便用来指称男子。《左传·定公十四年》载:“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会于洮。太子蒯聩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这其中的“娄猪”便是发情的母猪,指称南子,即宋公子。“豭”,指的便是宋朝,即宋公子。可见,古时就有称与妻子之外的女人搞关系的男人为“豭”。

现在我国民间还有把这种猪比拟为男人的,比如湖湘民间称之为“郎猪”,就是以男性称这种猪。

其实,“寄豭”一词经历了词义的发展变化。最初“寄豭”是指寄放在别人家传种的公猪,而后就演变为指称“定居于女子家的男子”,再后来“寄豭”又喻称在别人家淫乱的男子。司马贞索隐云:“豭,牡豬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猪也。”

秦朝对“赘婿”及奸夫的残酷刑罚及影响

秦王朝开始就是实行了谪戍制,这种制度具有典型的刑罚色彩,其中最为奇特的惩罚人群便是“赘婿”。对“赘婿”的惩治可以从《史记》和《汉书》中找到材料佐证。《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汉书》又载:“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从两部书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秦始皇对待赘婿与罪犯一样来打击惩罚。

秦始皇这种对赘婿的惩罚一直影响到汉代,《汉书·王贡两龚鲍传》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可见,汉代不仅延续秦始皇的惩罚措施,而且还限制赘婿做官,非常痛恨赘婿。

严惩“寄豭”不但是维护“男婚女嫁”的主流社会秩序,亦源于秦始皇的个人经历

“入赘”与父系氏族社会格格不入,受到男权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不难理解。《史记·索隐》对“赘婿”的解释是:“女子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也。”从此可知,当时对“赘婿”的歧视和贬低,在妻子之家为可有可无的。

打击迫害“赘婿”也成为了极力维护男权社会制度的一种手段。

早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赘婿”就已经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打击和制裁。战国时魏国的法律《魏户律》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据壄,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之来,叚门逆吕,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天宇,三世之后,欲士士之,乃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从魏国的法律可以看出,对“赘婿”的惩罚相当残酷,不能自立门户,三代之内不准入仕。

由此可见,从战国时期始“赘婿”便不被认可且难以容忍,法律上对“赘婿”的惩罚也并不是自始皇帝开始的。

可是,有一点我们不得不提出来做出特别说明。这种惩罚“赘婿”的刑罚到了秦始皇之时变得格外严酷,以致于达到了“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地步。秦始皇的这种做法,本人认为当从两方面来阐释:

第一,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面临这极为艰巨的任务,就是重建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这其中包括道德秩序、人伦秩序和其他利于国家大一统的统一标准。秦始皇对“赘婿”的严厉打击正是为了国家统一,树立男权社会的权威,明确夫权的权威性。当时,就认为“寄豭”正像“公猪一样淫于他室”,与男权社会格格不入。

第二,秦始皇定下的这种严酷法律条款与他幼年的经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秦始皇登基以后对其母亲的淫荡和对天下有妇之夫充满了痛恨。秦始皇的母亲赵太后为吕不韦的姬妾,后来吕不韦把她转手送给了秦王孙嬴异人,然后民间便有蜚语说其母亲嫁给嬴异人之前就已经有身孕了。也就是说秦始皇或为吕不韦的儿子,无资格继承王位,这极大地伤害了秦始皇的自尊。因此,秦始皇对这种男女混乱的关系充满了痛恨,后来他也严惩了与其母通奸的嫪毐。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太后不谨,幸郎嫪毐,始皇取毐四支车裂之,取两弟扑杀之,取太后迁之咸阳宫。下令曰:‘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蒺藜其脊。’谏而死者二十七人。”从史料可见,秦始皇对处死嫪毐的决心,正验证了他会稽刻石所言:“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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